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秀華 即 楊秀華 保證人 楊明智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崇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陳崇城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2司執消債更
9號函通知14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經查,債務人自102年3月7日起任職於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擔任居家服務員,因是部分工時之工作,每月投保薪資新台幣(下同)11,100元,有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債務人稱其時薪150元,每月95小時,每月收入有14,250元,已高於其投保薪資,另每月有房租津貼4,000元及兒少補助1,900元,故其每月總收入為20,150元。
三、債務人稱其目前租屋居住,每月租金7,500元,領有租屋補助每月4,000元,另有未成年子女葉○(00年0月生)須扶養,且領有兒少補助每月1,9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補助轉帳存摺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佐其說,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資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之必要,且其子葉○尚未成年,亦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其子女之扶養由債務人及配偶平均分擔,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債務人應分擔5,435元(10869÷2=543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4,000元、總計清償288,000元、清償成數為4.53%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0,15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4,000元、租金7,500元及子女扶養費5,435元後,僅餘3,215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而其雖有履行不能之虞,惟已徵得任職睿均有限公司之兄 楊智明 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員工在職證明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另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楊智明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4,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53%││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6,356,678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三地門鄉○○村○○巷00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557,720│351│25,272│││有限公司││││├──┼──────────┼──────┼──────┼─────┤│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665,248│1,048│75,456│││公司││││├──┼──────────┼──────┼──────┼─────┤│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47,452│219│15,768│├──┼──────────┼──────┼──────┼─────┤│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630,823│397│28,584│││公司││││├──┼──────────┼──────┼──────┼─────┤│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80,902│51│3,672│││有限公司││││├──┼──────────┼──────┼──────┼─────┤│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55,701│35│2,520│││公司││││├──┼──────────┼──────┼──────┼─────┤│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113,591│72│5,184│││有限公司││││├──┼──────────┼──────┼──────┼─────┤│8│甲○(台灣)商業銀行│733,197│461│33,192│││股份有限公司││││├──┼──────────┼──────┼──────┼─────┤│9│甲○(台灣)商業銀行│899,997│566│40,752│││股份有限公司││││├──┼──────────┼──────┼──────┼─────┤│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371,450│234│16,848│││有限公司││││├──┼──────────┼──────┼──────┼─────┤│11│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270,803│170│12,240│││公司││││├──┼──────────┼──────┼──────┼─────┤│1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81,877│177│12,744│││公司││││├──┼──────────┼──────┼──────┼─────┤│13│勞工保險局│113,431│71│5,112│├──┼──────────┼──────┼──────┼─────┤│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34,486│148│10,656│││有限公司││││├──┼──────────┼──────┼──────┼─────┤││總計│6,356,678│4,000│2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