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債務人洪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