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9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負責人
統一編號:0000通訊地址:;桃園縣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4年4月6日壢監裁字第裁53-D1A276749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94年1月3日15時5分許,○○○鄉○○路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情形,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車輛已無使用,且並未停放在該違規停車處,但遭拖吊,亦無照片存證,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4年4月6日壢監裁字第裁53-D1A276749號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95年6月27日竹監壢字第0950013988號、95年7月16日竹監壢字第0950014410號函載明予以註銷,此有上開2函件在卷可稽。本件原處分既經原處分機關自行註銷,業已不存在。是異議人之異議顯然已失所附麗,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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