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洪瑞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