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