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明田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粘明田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粘明田是大學畢業,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僅因細故,在告訴人 吳祥銘 的臉書頁面接續多次留言辱罵,其雖坦承犯行不諱,惟未能積極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量刑減讓的效果應予節制,而不宜選處罰金刑,暨斟酌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從事遊覽車駕駛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258號被告粘明田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號8樓之1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粘明田與 林書宇 係男女朋友,吳祥銘則為林書宇所任職旅行社之同事。粘明田因認定吳祥銘經常以「FACEBOOK」(下稱臉書)或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書宇,已影響其與林書宇之感情及生活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凌晨2時39分許至同日2時42分許,在位於高雄市之「凱薩琳大飯店」,以手機或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並使用「 王志仁 」之帳號登入臉書網站後,接續在 吳祥明 之臉書頁面,發布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性文字,致吳祥明臉書帳號直接、間接連結之對象均能目睹上開內容,足以貶損吳祥明之名譽。嗣吳祥明查悉「王志仁」即粘明田,要求其公開道歉,卻遭粘明田斷然拒絕。
二、案經吳祥銘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粘明田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白││├──┼───────────┼────────────┤│二│告訴人吳祥銘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三│被告於告訴人臉書網頁發│全部犯罪事實。│││佈如附表所示文字之翻拍││││照片││├──┼───────────┼────────────┤│四│告訴人臉書友人目睹被告│確有多名告訴人臉書友人見│││發佈文字後,在告訴人臉│到被告辱罵告訴人之文字。│││書頁面之留言││├──┼───────────┼────────────┤│五│告訴人及林書宇使用「LI│被告因認定告訴人影響其與│││NE」之對話│林書宇之感情,對告訴人心││││懷不滿而為上開犯行,告訴││││人表明被告須公開道歉,否││││則依法提告。│├──┼───────────┼────────────┤│六│被告於告訴人臉書網頁回│被告聲稱告訴人已影響其與│││應告訴人要求其公開道歉│林書宇之生活│││之留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檢察官何蕙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