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告 施和 美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三五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五一之一」;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七行「臺市政府財政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