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76號
抗告人 陳嬿竹
相對人 黃水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水典等間因111年潮補字第476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進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76號
抗告人 陳嬿竹
相對人 黃水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水典等間因111年潮補字第476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