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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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賴旻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賴旻琦於民國10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3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3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7768元整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776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