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至當事人併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應屬附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6年度台抗字第3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占用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180元【計算式:46,003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2,760,18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2,760,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四、再查,原告本件起訴雖以「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所有權人為被告,然原告究係對何人主張權利提起本件訴訟,容有未明,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之為送達,是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利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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