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2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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