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04號原告 黃村統 訴訟代理人 吳乃馨 被告 詹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80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2000元×9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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