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告 張瀚中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德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842元(醫療費24萬9,489元、醫療用品費用1萬3,973元、工資補償19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8萬3,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補償、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請求27萬3,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987元(2980×2/3=198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53元(0000-0000=3,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