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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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7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卜源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7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92,75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總約定書.明細.帳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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