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70號上訴人 邱莉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俊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