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4號
聲請人甲○○
非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