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4號

聲請人甲○○

非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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