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尚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茂利行鐵工廠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4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柒元,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