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查
明被告甲○○目前在彰化監獄服刑中,其每次開庭提解費用為新
台幣2900元,須由原告繳納,但併計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繳納新台幣2900元,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