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芃 債務人 劉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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