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淦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元部分,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及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合法送達而發生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據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款第㈣項約定。)

二、債務人宋淦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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