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被告 錢韡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強制性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7號被告甲○○強制性交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