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760號聲請人 徐蓉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碧綠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碧綠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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