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636號
原告 郭榮源
被告 賴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57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91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