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勝泓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清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10,4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8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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