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敏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敏長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23日起至96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803,415元未給付,其中269,
030元為本金;534,38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敏長於93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6日起至98年10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190,330元未給付,其中87,401元為本金;89,093元為利息;13,8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敏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6月26日止累計272,31
3元未給付,其中90,258元為消費款;179,948元為循環利息;2,1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69,030元│陳敏長│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月27日起│││├──┼─────┼─────┼──────┼──────┼───────┤│002│87,401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9.99│├──┼─────┼─────┼──────┼──────┼───────┤│003│90,258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