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原告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寰華貴金屬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易字第34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劉邦繡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