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等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百零八萬四千九百零二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四萬七千三百八十六元,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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