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1126號原告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古平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和船務代理公司」、 林文景林文陸林文彌 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祥和船務代理公司」之完整法人名稱暨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之全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建物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四份。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祥和船務代理公司」之完整法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自應補正被告「祥和船務代理公司」之完整法人名稱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祥和船務代理公司」之完整法人名稱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祥和船務代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之全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四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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