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9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華
被   告 網壹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學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090元,及自民國10
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市○鎮區○○路○段
00巷0弄0號營業址之活動塑木平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萬6,074元,原告於民國107年
12月間已依約裝修交貨完成,惟被告迄今尚未支付報酬餘款
3萬3,09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償付。爰依承攬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
3,0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報價單、工程案件
追蹤表及勤益法律事務所催告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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