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13號具保人 彭梅香 被告 周浩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易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梅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彭梅香因被告周浩鈞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刑保字第150號)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字110-1頁至第110-4頁)。茲因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遵期到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7年8月23日、107年9月13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各1份、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5頁、第143頁至第147頁、第185頁至第188頁、第193頁至第197頁、第201頁至第206頁)。此外,被告迄今亦未有另案在監執行或經羈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又本院復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未能履行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9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