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九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