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90號聲請人 陳綺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霈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求拍賣建物(土地、不動產)的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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