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3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43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 務 人 楊黃蓮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黃蓮鳳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楊黃蓮鳳 1│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73928 │0000000000│04月 11日 │ │八八 ││ │元 │933 │起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