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八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蓉楨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