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3號聲請人 伍美蔭 代理人 張家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伍宣和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伍宣和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 伍宣森 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之文件(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准予備查函)。
(三)伍宣森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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