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併科罰金陸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