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債權人 施阮芳妍 債務人 莫屏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屏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施佐京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施佐京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本件繼承人如有數人,應由全體繼承人具狀請求,聲請狀如有誤載,請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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