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 許進祥 被告海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保進 被告 張荳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06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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