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30號
原告 楊天慶 之繼承人 楊東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天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21元(含本金11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3,5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