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
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大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庭前就被上訴人所提出設計圖說是否送經都審通過及是否包含採光罩及光電工程之工作項目乙節,具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戴嘉慧
法官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