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77號抗告人 沈良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張民捷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77號抗告人 沈良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張民捷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