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07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記載,應更正為「丙○○(原名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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