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07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記載,應更正為「丙○○(原名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