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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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53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昆琦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陸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沈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