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3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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