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成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成偉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巷口,以鑰匙刮劃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谷公司)所有、代表人即告訴人 溫榮彬 管領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致令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左側車身如附表所示刮劃處烤漆脫落,喪失美觀及防止車體鈑件生鏽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時間│車輛│刮劃處│├──┼────────┼───────┼────────┤│1│108年03月27日22│車牌號碼0000-0│左側前後車門、左│││時00分50秒│0號自用小客車│側前後車輪上方(│├──┼────────┼───────┤第55-57頁)││2│108年03月27日22│車牌號碼0000-││││時07分40秒│00號自用小客車││├──┼────────┼───────┼────────┤│3│108年04月04日23│車牌號碼00-000│左側近車頭燈處、│││時56分40秒│0號自用小客車│左側駕駛座車門及│├──┼────────┼───────┤其前方、左後車輪││4│108年04月05日23│車牌號碼00-000│上方(第61頁)│││時34分10秒│0號自用小客車││├──┼────────┼───────┤││5│108年04月06日0│車牌號碼00-000││││時15分10秒│0號自用小客車││├──┼────────┼───────┼────────┤│6│108年04月10日00│車牌號碼00-000│左側駕駛座車門門│││時35分40秒│0號自用小客車│把(第63頁)│├──┼────────┼───────┼────────┤│7│108年04月18日01│車牌號碼00-000│左前輪上方(第65│││時35分44秒│0號自用小客車│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