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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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1號債權人 徐福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華芹 即 毛建宸 之繼承人、 毛怡文 即毛建宸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毛建宸借款逾期未清償,請求其陳華芹即毛建宸之繼承人、毛怡文即毛建宸之繼承人應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被繼承人毛建宸之繼承人陳華芹、毛怡文於繼承事實發生後皆已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被繼承人毛建宸查無繼承人,亦未選任遺產管理人,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