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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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57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慶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慶銘(下稱受刑人)犯如原裁定附表一所示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921號裁定駁回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助字第108號指揮執行書為執行等情,業經原審調閱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受刑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受刑人係主張應將其原裁定附表一其中編號9至11、13至1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7罪)、原裁定附表二其中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為對受刑人最有利之定刑等語。惟受刑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雲林地院,而非新北地院,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新北地院聲明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8至17、附表二編號1至6之罪均合於定應執行刑規範「裁判確定前」之要件,而可重為定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大部分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相續之行為。惟檢察官疏未注意而造成受刑人必須接續執行同一時期所犯之相同罪質之重罪,有刑罰過苛之情。原裁定以管轄權不當而駁回異議,然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等實務案例,因責罰不相當而重為定執行刑時,仍應由原裁定法院管轄,並審酌受刑人之主張是否有理,原審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顯有誤會,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妥適之裁定,以維受刑人之利益等語。
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原裁定附表一所示17罪,經雲林地院以105年度
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又因犯原裁定附表二所示7罪,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921號裁定駁回確定,現接續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50頁)。
㈡受刑人主張將原附表一編號9至11、13至16、原附表二編號1
至3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為對受刑人最有利之定刑,而聲請另定執行刑,經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依此對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請求聲明異議。然觀上開受刑人之請求另定應執行刑,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雲林地院而非新北地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應以雲林地院為管轄法院無訛,是原裁定以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難認合法,而予駁回,並無違誤。受刑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聲明異議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受刑人自得另向管轄法院提出,於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6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25日101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1109號、102年度偵字第33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字第273號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10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82號102年度訴字第273號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102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7年8月判三次犯罪日期101年11月12日101年4月中旬某日①101年5月17日②101年5月21日③101年6月1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81號102年度偵字第2042號、102年度偵緝字第55號102年度偵字第2042號、102年度偵緝字第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3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12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3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102年度訴字第356號日期102年6月25日103年1月7日103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7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8-9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8-9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3月判十八次有期徒刑15年2月判六次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①101年6月27日②101年6月28日③101年7月1日④101年7月2日⑤101年7月4日⑥101年7月26日⑦101年7月30日⑧101年7月31日⑨101年6月29日⑩101年6月30日⑪101年6月30日⑫101年7月1日⑬101年7月1日⑭101年7月2日⑮101年7月3日⑯101年7月4日⑰101年7月24日⑱101年7月25日①101年7月27日②101年7月28日③101年7月30日④101年7月31日⑤101年6月30日⑥101年8月1日101年7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630、6386、6339號101年度偵字第5630、6386、6339號102年度偵字第874、1512、2259號、102年度偵緝字第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3、224號日期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2年度訴字第6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3、224號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0-11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10-11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判二次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①101年12月7日②101年12月8日102年3月9日102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判三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2年1月4日②102年1月11日③102年3月5日101年10間某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93、2160、3287號103年度偵字第16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3年度易字第617號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7號103年度易字第617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編號13-16部分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共15次)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①102年4月17日②102年4月29日③102年4月29日④102年4月22日⑤102年5月18日⑥102年5月20日⑦102年5月24日⑧102年5月31日⑨102年6月5日⑩102年6月6日⑪102年6月12日⑫102年6月14日⑬102年5月4日⑭102年4月20日⑮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26日102年5月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緝字188、191號102年度偵緝字188、191號102年度偵緝字188、1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103年度訴字第225號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1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107年度偵字第113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4日107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467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107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