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郭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0
6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當日,地主之一即追加被告 孫瑞璽 到庭表示:系爭土地為伊兄弟共有,並與聲請人合夥共同經營農作,而原告則占用伊兄弟名下土地,以及原告及被告郭豐源為何彼此互相占用對造土地之原因事由,因事涉被告2人就系爭土地之占有權源,但因孫瑞璽當時尚未被追加為被告,非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故其陳述並未記載於筆錄中,僅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要追加孫先生為被告等語,然孫瑞璽之上開陳述兩造互相占用對方土地之原由之證詞事關占有是否有法律上依據關係重大,有助釐清事件,爰聲請交付106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