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何木榮 被告 宋翰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詐欺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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