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紹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3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7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蘇紹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燃燒該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302第1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蘇紹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1月10日1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55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2年7月28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與前案之犯罪時間、地點、行為方式、員警採尿時間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相同,與前案屬同一事實之同一案件,前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㈢扣案之殘渣袋2個,亦經前案宣告沒收銷燬,亦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